【案情】
張某是一位生意人,,其妻子是一位教師,,家庭經(jīng)濟狀況較好。張某生育兩個男孩,妻子早年去世,。2009年4月,,張某的第二個兒子因車禍而死亡,,當時,,二兒子的妻子蔡某已懷孕3個多月。同年7月,,張某突然發(fā)病死亡,,未留下任何遺囑,。安葬完畢后,張某的長子背著蔡某將父親遺留的存款獨吞,。蔡某得知后,,遂向兄長提出要求,其懷孕胎兒亦應分得一份遺產(chǎn),。兄長持異議,認為蔡某的丈夫已去世,,腹中胎兒不具有繼承權,。故蔡某訴至法院,要求保護腹中胎兒的合法權益,。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未出生的胎兒繼承權問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第二個兒子已死亡,,因此不存在繼承問題。蔡某的腹中胎兒能否順利出生無法確定,,因此無法享有繼承權,。胎兒即使順利出生,但其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也不能享有繼承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未出生的腹中胎兒可以繼承祖父的遺產(chǎn),。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
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睘榱送咨铺幚砝^承中有關胎兒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guī)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chǎn)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chǎn)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chǎn)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上述法律規(guī)定表明,,我國法律對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護的范圍已經(jīng)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兒,。
本案中,胎兒的父親先于被繼承人張某去世。此種情況下,,胎兒能否繼承張某的遺產(chǎn)呢?這又涉及代位繼承問題,。對于代位繼承,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庇纱丝梢?,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代位繼承發(fā)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3、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4,、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和遺贈繼承中均不能適用代位繼承。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胎兒可代位繼承其父親應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
由此,本案蔡某腹中的胎兒是具有繼承權的,,胎兒雖未出生,,但其繼承權應予保護。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guī)定,,本案中被繼承人張某的第二個兒子先于其死亡,,第二個兒子應得的遺產(chǎn)份額應由胎兒代位繼承。因此,,張某的長子獨吞遺產(chǎn)是沒有法律根據(jù)的,,腹中胎兒可以繼承祖父的遺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