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區(qū)人民防空辦公室重大行政決策
合法性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決定以及其他重大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凡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行政決策,在提交研究決定前應當經綜合股進行合法性審查,。
重大決策屬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規(guī)范性文件范疇的,適用與其相關的制度規(guī)定,。
第四條 綜合股具體負責有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股室,應積極配合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五條 決策承辦股室在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階段應當通知綜合股室參加。
第六條 決策承辦股室呈報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時,,應根據(jù)具體方案提供相應材料:
(一)決策方案必要性,、可行性說明,以及決策的成本效益風險分析;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據(jù)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關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等資料;
(四)有關征求意見的綜合材料;
(五)應當進行專家咨詢論證的提供咨詢論證材料;應當舉行聽證的提供聽證材料;
(六)其他所需要的資料,。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提交人防辦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前,決策承辦股室應當將該決策方案和相關材料送交綜合股室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綜合股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一)決策權限是否合法,;
(二)決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九條 綜合股室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報辦領導同意,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xié)調會,發(fā)函書面征求意見以及在本辦,、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三) 報辦領導同意,,邀請法制辦、法院等進行法律咨詢或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綜合股(法宣)股室認為決策方案仍需補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決策承辦股室辦理,,決策承辦股室應當積極配合完成,。
決策承辦股室對負責綜合股室提出補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充分說明理由并提交依據(jù),。
第十一條 綜合股室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當上報提交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意見書內容包括決策方案合法或違法,、部分合法或違法的意見及理由、依據(jù),,以及相關的意見和建議;對與決策承辦股室不一致的意見,,應當在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中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